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脑梗取栓发生动脉破裂,医
2024/3/1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刘军连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9361607.html
一、基本案情
年3月16日,患者孙某元,男,53岁,因“发作性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10分钟”入住x医院x院区治疗,初步诊断:1.急性脑梗死(右侧额叶、大动脉粥样硬化型);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当日23:27左右开始静脉溶栓治疗。3月17日8:30分行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溶栓术+右侧大脑前动脉支架辅助取栓术。3月26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1、患者自年3月17日至3月26日间一直呈昏迷状态,期间医方多次告知家属患者病情极危重、已无救治可能,在医方人员撤掉呼吸机后,患者逝于家中。
2、在未排除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情况,为不符合溶栓适用症且存在溶栓相对禁忌症的患者进行静脉溶栓,医方诊疗方案错误。根据首次病程记载患者症状(持续15分钟后好转恢复如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四肢腱反射基本对称,NIHSS0分)可知:
患者症状符合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医方在未完善头部MRI进一步鉴别的基础上,以患者静脉溶栓后的头颅DWI、MRA检查结果为依据,诊断其为急性脑梗死(右侧额叶)并给与患者静脉溶栓治疗,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且依据不足。
本案中,患者症状在15分钟后好转恢复如常,且不存在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原告认为,在患者症状迅速改善的情况下,医方为其进行静脉溶栓治疗不符合指导规范及诊疗指南的规定。
3、患者静脉溶栓结束后,医方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监护,导致患者病情变化未被及时发现,延误救治。在患者年3月17日00:25溶栓结束至家属2:00反映患者病情恶化的一个半小时期间,医方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密切看护,从而导致医方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未给与患者及时救治。
4、患者孙某元不符合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治疗的适应症,医方在患者不符合手术指针的情况下进行血管内取栓手术不符合诊疗规范,属诊疗方案错误。本案中,术前或者术中,皆无相关医学影像学辅助检查显示患者孙某元存在大血管闭塞情形。
另,介入操作会引起患者颅内血管痉挛,导致患者的脑缺血改变引起脑肿胀,进一步加重脑疝,而术中肝素化则会进一步加大患者脑出血的风险,该手术并不适合用于治疗患者孙某元,因此原告认为医方诊疗方案错误。
5、在患者术后出现颅内出血、形成脑疝后,医方未按照专科会诊意见为患者进行定期复查颅脑CT、未行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未积极救治患者,存在医疗过失。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我院对患者孙某元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医学规范,术前已经告知患方疾病发生的风险,以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对此患方表示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患者所发生不良后果系疾病发生及并发症并非医疗行为导致,我院不应承担责任。
四、尸检结果
孙某元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合并冠心病基础上,在右侧额叶脑梗死并支架辅助取栓术后,因右侧大脑前动脉破裂致颅内出血而死于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五、鉴定意见
孙某元死亡的发生为溶栓取栓术后的并发症所致;医方的医疗过错在孙某元脑梗死后颅内出血死亡中起次要作用,与其死亡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C级(21%-40%)。
六、庭审意见
本院依鉴定意见酌定被告x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原告损失合计.19元。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x医院应承担.19元×30%=.36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赔偿.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