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单

2018-11-8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一、政府补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元,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2.每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体检一次。

3.为提高贫困患者报销比例,政府为全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购买元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

4.旗人民政府设立万元大病保障基金为贫困人口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保、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实报率达不到90%的进行兜底保障,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

二、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政策

按照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相关政策,对在旗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贫困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服务模式,患者无需交纳押金便可及时得到治疗。在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基础上,对建档立卡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个人只需交纳医疗费用的10%。在旗域外和旗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贫困患者可到旗政务大厅社保局医保窗口实行“一站式”结算。

三、实行大病集中救治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根据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16个病种(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股骨头坏死、白内障、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的疾病特点和病程阶段,结合不同疾病的治疗方法、医疗技术应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医院医院进行专项救治。组建由村医、苏木镇卫医院医师为团队,负责贫困人口的家庭医师签约服务任务,对签约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和评估,按需定期开展“送医配药送健教”等服务。

四、基本医保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住院补偿政策:1、医院起付线元,报销比例90%、医院起付线元,报销比例80%、医院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5%、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0%,年封顶线20万元;2、年大病保险具体支付比例为: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75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按85%赔付;5万元以上,按95%赔付;3、年参保人意外伤害报销政策:为住院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0元后按50%给予报销,封顶线10万元。

(二)门诊统筹补偿政策:1、门诊统筹实行“按比例补偿,按人设起付线和年度封顶线”政策。建档立卡参保人员在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门诊就诊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门诊起付线为累计元,年度封顶线元/人。门诊小手术补偿起付线为元,按照70%的比例,年度封顶1元。2、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糖尿病、股骨头坏死、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伴肝功能重度异常、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变形)、脑出血及脑梗塞后遗症(瘫痪在床)、白血病、再障贫血、重症肌无力、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帕金森综合症、哮喘、肺心病、牛皮癣、白癜风报销比例60%,封顶线1元;恶性肿瘤报销比例60%,封顶线3元;血管搭桥、支架术后、起搏器植入术(时限为术后18个月,超出不再补贴)报销比例

60%,封顶线2元;高血压Ⅲ期报销比例55%,封顶线0元、肾、肝、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报销比例60%,封顶线00元。

3、慢性病审批程序及申报时限: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资格需提交以下资料:

合作医疗证、居民健康卡或社会保障卡、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近两年在旗县或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术后记录、病理报告单、出院小结、住院期间的检查报告单、住院诊断证明书)。

五、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

(一)、住院补偿政策:1、因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保险机构报销完且个人承担可报费用不为零的金额,按照分段报销给予再次赔付。分段报销比例如下:0元(含)以下、0元-00元(含)、00元-10元(含)、10元以上报销比例分别是50%、60%、70%、80%。2、因意外产生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含烧烫伤)以及因意外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元后,按80%进行赔付。其中每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的保险金额为40元,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金额为0元。

3、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医院明确诊断患有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30种重大疾病,参保人保险金额00元。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重症肌无力、终末期肺病。

(二)、门诊费用及扩展自费药费补偿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冠心病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支架植入术后抗凝血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等的门诊治疗费用(单次或累次)报销比例30%,补偿封顶先为0元。2、附加扩展自费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参保人完全自费的医疗费用。自费药费按30%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赔付保险金额0元。3、理赔资料:参保人在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赔付后,需提供本次住院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结算单、诊断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六、民政医疗救助

1、全旗建档立卡人口(包括稳定脱贫和未脱贫),医院医院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服务”。2、民政局将全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未脱贫)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贫困人口住院合规费用在医保,重大疾病保险,扶贫商业疾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民政局按70%给予医疗救助。

服务医保:

卫计局:

意外伤害新华保险:

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

民政局:

乌拉特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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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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