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同村村民后,将二人当

2024/10/1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砰!”天津西青,一男子驾驶白色小汽车故意撞上停放在路边的洒水车,欲自杀未果后,便主动打电话报警说,自己刚杀死了妻子和一名同村男子。报完警后,男子并没有逃走,而是在现场等待警方进来处置。

原来,男子叫李某,年出生,他发现妻子孙某与同村村民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遂怀恨在心,意图杀害二人,并为此准备一把单刃尖刀,伺机作案。

案发当天,李某发现刘某在路边贩卖西瓜后,认为时机成熟,遂驾驶白色小汽车载着妻子孙某,前往刘某卖瓜地点。快要到达时,李某随即加大油门,驾车将刘某撞倒在地。

停车后,李某拿出事先备好的尖刀,朝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孙某胸部猛捅数刀。事后李某又持刀下车,对倒在地上的刘某颈部猛割数刀,见刘某没有反应后,李某又将妻子拽到车下。

孙某、刘某当场死亡后,便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后经鉴定,孙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肺动脉、肺脏、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系遭受巨大暴力作用(如交通事故车辆撞击)后,被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和右桡动脉至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例来源:天津检察院第一分院)

太冲动了,李某为了发泄对妻子与刘某的不满,选择以这种方式报复,实在是太不理智了,这样不仅不能解决不了问题,还极有可能搭上自己的性命。

本案中,李某提前准备好尖刀后,先是开车撞向刘某,致其受伤倒地后,又持刀先后分别捅向妻子胸部、刘某颈部数次,其行为主客观上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其他法定可从轻、减轻情节的,可减少相应基准量刑的比例。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得知,刑法对于故意杀人行为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即杀害一人时,就优先考虑适用死刑,只有被认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才会考虑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李某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是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刑法》第67条对自首的从轻处罚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

诚然,虽然刘某、孙某有不正当关系,是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的罪行不足以从轻时,法院一般会因考虑到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选择不从轻处罚。

因此本案李某为泄私愤,当场杀害二人,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一般是很难获得宽恕的。换而言之,李某极有可能会为其冲动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冲动的惩罚。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婚内出轨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还无异于“玩火”,而玩火的风险小孩都懂,因此奉劝某些不能安分守己之人,务必要三思而行,切勿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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