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劝架遭熊孩子拳打脚踢后猝死,法院判
2018-10-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两孩子打架,路过的大妈好心劝架,其中一孩子走后,留下的9岁孩子对大妈拳打脚踢,有高血压等多种病的大妈几分钟后倒地,等急救人员到来时已经死亡。大妈家属状告熊孩子父母。近日,郴州中院二审判决该案,大妈及孩子各担一半责任,大妈家属获赔36万多元。
大妈遭熊孩子拳打脚踢几分钟后猝死
年12月的一天,郴州52岁的妇女方女士在宜章当地一个篮球场边的水泥凳上与朋友聊天。不远处的竹林里有两个小男孩在打架,其中一个小男孩占上风。方女士和同伴见状起身劝架,她拉住了占上风那个孩子的手,另一个小男孩马上离开。没想到被方女士拉住的小男孩转头就开始对方女士拳打脚踢。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方女士先是把小男孩按倒在篮球场边栏上,几秒钟后,小男孩起来与方女士拉扯,用力踹方女士腿部,还把她往篮球场边上推。方女士无路可退,只得坐到了球场边栏上,小男孩继续拳打脚踢,还突然跳起来对方女士头部打了几拳,再踢了她几脚才走。方女士又坐回了水泥凳上,没两分钟,她突然一头栽向地上,再也没起来。
此后急救人员和派出所民警都到了现场,方女士已经没了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方女士系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形成,破裂、出血致心包堵塞死亡。情绪激动和轻微外伤是动脉瘤破裂的诱因。
事发后,方女士的家人把小男孩及其父母告到了宜章县法院。宜章法院一审判决小男孩小鹏承担一半责任,判决他及其父母赔偿方女士家人36万多元。小鹏的父母不服,上诉到郴州中院。
二审维持原判
判赔36万多元
小鹏的父母上诉称,方女士劝架是公益行为,当时被打的另一方小男孩小军是受益人,也应该成为被告。并且方女士自身疾病与被小鹏打没关系,即使小鹏要担责也不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鹏与小军打架,方女士劝架后,小军离开,小鹏因为方女士劝架而对她拳打脚踢,他踢打方女士的行为是主动直接侵权,与小军没有关联。小军因为方女士劝架受益,但不足以让小军对小鹏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方女士的情绪激动和轻微外伤均与小鹏的拉扯及踢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小鹏应对方女士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小鹏年满9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小鹏从篮球场边栏上起来后,继续对方女士拳打脚踢,时间长达2分多钟,其直接侵权意图较为明显。方女士患有动脉瘤疾病,外因诱发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其死亡有自身原因。一审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认定两人各负50%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郴州中院二审驳回了小鹏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临湘法院审判员龚飞凤介绍,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人民事权益少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见义勇为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自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条款。
民法总则第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文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区分性地规定了受益人是否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分别使用了‘可以’和‘应当’,‘可以补偿’需考虑受益人的主观意愿,而‘应当’一词强调了受益人补偿损失的强制性、义务性。此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障。”龚飞凤说。
同时,民法总则第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赋予了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权,这并不是说任何条件下的见义勇为者都不用担责,一定要在紧急救助的情形之下。该条款免除了一定条件下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救助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虢灿实习生郭祉仪李杏通讯员徐炼王帷蘅黄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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