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几十份判决书,隐瞒告知的居然大多数都
2019-11-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民间有这么个传说:
带病投保无所谓,熬过两年必赔。
说的是《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对于这个条款的解读,有3个派别。
一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的人情派。
这一派往往比较偏激地认为传说是真的,只要过了2年出险,保险公司必赔。
二是一丝不苟的理论派。
条款只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跟理赔与否无任何关系。
理论上,只要隐瞒告知,就能被解约。
解约了就不存在理赔与否的问题,相当于没买保险。
所以彻底反对钻空子。
三是保守发言的中庸派。
典型的不站队的“聪明人”。
这一派知道纯盘理论说不清,也知道官司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偏向。
于是不把话说死,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告诉你有这个可能性。
这三类人都是属于输出者。
作为一个保险自媒体,其实我更像这三类里面的中庸派。
但大多数消费者都不是有明确立场的输出者。
心有存疑,想要一个确定说法是一个普通人的心态。
所以明人不说暗话。
今天这篇文章,我会结合真实案例的统计结果,最大程度的还原两年不可抗辩的真相。
给大家一个明确、客观的答案。
我们先把理论派的工作做一做,细读条款原文:
看完没什么概念没关系,我给大家梳理一下。
主要有这么2条信息:
1.保险公司有权。
但想解除合同,有3个条件:
隐瞒的部分,足以改变保险公司当初是否加费承保或者拒保的结果。
解除合同必须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
解除合同必须在保险公司知情后的30天内。
2.就必不能获赔,另外对投保人的处置还分2种情况。
,解除合同且不退已交保费。
,解除合同但退还已交保费。
再代入不同角色翻译一下这个条款:
1.对保险公司来说,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是有限制的权利。
你得在2年内自行调查、自行解决、自行举证。
且调查出结果后,得在30日之内行使解除合同权。
2.对投保人来说,隐瞒告知有3个后果。
把保险公司熬到没法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但退保费。
合同被解除不退保费。
以上3种都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另外,究竟是还是,没有确切的界定标准。
模糊,模糊至极。
看完这个条款,正常人都能明显感觉到:
事件的责任方落在保险公司身上。
保险公司需要主动的规避、举证、解决。
而对于普通投保人来说,似乎冒险的成本很低。
做完理论派的工作,我们再来看看人情派一腔热血偏信的原因。
这就要结合实际的案例统计了。
这两天我仔细看了53份关于两年不可抗辩和隐瞒告知的官司判决书。
结果让我大吃一惊,绝大部分的官司都是保险公司败诉。
两年不可抗辩对投保人的“袒护”效果异常显著。
我随机抽取了一些典型案例整理出来,大家可以看看:
抽样存在误差是一定的,但参考性还是有的。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上文书网看。
看完之后你的感觉,一定跟看完这张表一样:
显然大多数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的投保人,都获赔了。
这句话暂且记着,等会儿再深究。
先来满足一下大家的好奇心,看看拒赔的都是什么情况。
以表中的案例为例:
主角是50岁的张先生。
张先生在年6月给亲人买了份30万保额的重疾险。
两年后亲人因癌去世了。
时间已经过了两年,按理说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了。
但保险公司做了让步,还是解除合同退保费:
为什么说是让步?我们后面解释。
但张先生对拒赔和解约退保费的结果表示相当不服:
按照张先生的说法,不服合同解除。
但实际上,如果不解除合同,他不仅不能获赔,还什么都拿不回来。
在理赔调查环节,保险公司发现被保人在投保前10医院查出了癌症。
紧接着就投保了一份10年期的定寿。
定寿的健康告知中,明确问到了“是否曾被告知患有下列疾病:癌症、肿瘤……”
而投保人的回答是“否”。
这个案例有两个典型的特征:
1.申请理赔的病,跟投保前患有的疾病有明确的关联性。
2.买保险前,医院留下了确诊记录,保险公司能轻易拿出医疗记录举证。
根据这两点,张先生的行为完全被定性为“恶意投保”。
结果自然是拒赔的。
说白了,就是被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节太过恶劣。
要说不是故意的,实在说不过去。
保险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拒赔,连保费都不退。
所以我在前面说了,解约退费,已经是让步了。
两年不可抗辩在这儿本来就不适用:
官方的判决理由看一下:
其他获赔的案例,往往都无法确切定义成“故意”。
但凡有一点争议的空间,保险公司大都还是赔了。
综上来看:
如果出险的病跟隐瞒的病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或者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打起官司来,吃亏的大概率是保险公司。
做完前两个推论,有没有隐隐觉得哪里不对?
民间传说就这样成真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前面放下的那句话:
大多数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的投保人,都获赔了。
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就是有点断章取义。
重点在于:
因“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的人≠隐瞒告知投保的人。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假如以0个投保人为样本。
其中有个人带着病,都想钻“两年不可抗辩”的空子。
保险公司知道,一定会有这个人的存在,所以出了以下对策:
1.投保环节,系统全面排查+抽样详细调查
2.投保后2年内,有专门的的团队继续调查。
找到一个漏网之鱼就马上行驶解约权。
此调查团队非常专业和上心,毕竟为保险公司排除了一个危机就能得到不菲的报酬。
3.出险后的理赔调查。
明显不符合条款的,直接就拒赔了。
4.碰到有争议的案件,或者极其倔强的投保人,打官司。
以上四步的效率大概是这样的:
个狡猾中,有7成左右在第一步就被拒保了。
剩下30个人非常欣喜,自己带病投保成功。
然而在接下来的2年内,30个人中有25个人,陆陆续续被通知解约,毫无反抗的余地。
以为自己笑到最后的5个人,有4个在理赔调查环节收到拒赔书。
4个人中有3个不心虚的,一定要打官司搏一搏。
打起官司来保险公司就弱势了,3个里有2个都获赔了。
还有一个人最幸运,调查环节就没被保险公司发现,没走到打官司这步就获赔了。
这一共3个人,钻到了这个空子。
打官司的3个人,2个都顺利赔下来了。
这个结果就对应了上面那句话:
大多数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的投保人,都获赔了。
但实际上,如果你有钻孔子的想法,你并不会是3个人里的那2个,更可能是个人里那97个。
这个例子里的数字不是确切的,只是方便大家理解。
能确定的是,保险公司把对抗钻空子的人的力,发在前两个环节。
且这两个环节的效率只会越来越高。
经历过大数据拒保的人应该更能体会这一点。
保险公司在这两个环节,宁可错杀也不愿放过一个的态度非常明显。
而打官司的环节,是保险公司不想要,但也不能百分百避免的。
所以这部分的风险和理赔款,保险公司早就算好了,甚至没有太多的挣扎。
过于偏信的人,就是忽略了前两个环节,所以才神话了“两年不可抗辩”的作用。
为什么我不鼓励隐瞒告知,带病投保?
除了行业规范的原因外,更因为我不相信小概率事件。
即使从现有的数据来看,打官司的人胜算不小,但走到打官司这一步的概率太小了。
再者,保险公司也没那么弱。
坏风气越严重,保险公司宁可错杀的决心就会相应越高涨。
这么下去,对很多投保人真的没有好处。
如果说患病的人可怜,带着侥幸心理投保情有可原。
那么那些只是本本分分想要一份保障,却被保险公司“过度敏感”的风控系统拒保的用户,又该找谁诉苦?
再说打官司吧。
都说法不容情。
但从不可抗辩条款里,我读出了中国的一句有人情味的老话——不知者无罪。
如果对不知者的宽容之心,被越来越多的利用和曲解了,受害的是真正该被宽恕的人。
最后,连不知者都不再被原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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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两起拒赔案,告诉你平安福到底有多坑?01
对大品牌的过度信任是很多小白刚买保险时最容易犯的错。
即使保险自媒体们,对平安福口诛笔伐,强调它坑很多,投保需慎重,
还是有一大波人眼睛都不带眨一下,甚至连条款都没看就买了平安福,
原因很简单,他们只是对平安这个品牌报以极大的信赖。
可惜,今天竹子要讲的两个拒赔案都与平安福有关,可能要让大家失望了。
平安福这款产品,竹子评论拆解分析过很多次,
简单来说,它就是一个保险组合,你也可以理解成捆绑销售。
它由1个主险、2个必选附加险和一些可选择的附加险组成,缴费20年,保终身。
详细评测可移步至:
这么比较,平安福就算升级了,也挺坑!
平安福vs国寿福,到底哪个好?更值得买?
下面跟随竹子一起来看一下两起拒赔案的具体经过和结果,
如果你正好对此持不同意见,也欢迎在留言区讨论,当然请尽可能保持观点客观公正。
02
案件一来龙去脉:
年6月,家人给徐岩买了平安福重疾保障计划,主险45万,附加重疾43万,再加上其他附加险,每年交费元,20年交费。
年3月,徐岩确诊冠心病,医生提供的建议是冠状动脉支架术,备选方案冠状动脉搭桥术。这两者的区别是,冠状动脉支架术创伤更小,搭桥术则需要开胸治疗,对病人的伤害会更大。徐选择了支架术,住院花费超过10万元。
年5月,投保人向平安提出理赔申请,平安出具理赔决定书,以被保险人徐岩之疾病不属于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
双方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一审判决平安胜诉,徐岩上诉至二审。
二审(亦为终审判决)判定,维持原判,即支持平安的理赔决定。
这件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竹子看到发布时间是6月,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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