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ldquo激情犯罪案rdquo
2021-3-1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朝刑初字第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曹勇
马瑛、朱旭辉
一、首例意义
首例“激情犯罪”案件,其意义在于:在全国法院率先提出了“激情犯罪”的概念。“激情犯罪”并非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而是在日常琐事引发的爆发性冲突中,一时冲动,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力度和打击部位而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明确了“激情犯罪”的量刑应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环境、犯罪对象、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考虑。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某为北京电影制片厂的摄影师,于年12月29日18时许到朝阳区十里堡的鲁迅文学院联系工作,在经该院门卫同意后即骑自行车入院,骑至该院教学楼前时,适遇该院负责勤杂工作的临时工王某酒后路经此处,王某将被告人姚某某拦住并质问姚为何在院内骑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王某揪住姚某某的衣领,首先打姚一耳光,引起双方揪扯,被他人劝开后,王某再次上前揪扯姚,姚遂将王推倒在地,致王头部撞击路沿摔伤,造成王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大量出血,并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不治身亡。被告人姚某某当场被抓获归案。
三、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首先对本案被告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北京电影制片厂厂方以及职工均表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谦和,工作勤恳,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理,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并监督姚某某在工作单位进行服刑改造。其后,法院承办法官在走访被害人单位的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有酗酒的习惯,为此曾经住院治疗过,事发当天也是因饮酒引发冲突。医院调取了被害人以往就诊记录,发现被害人事发前患有“脑血管左后交通动脉瘤”病症,而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即姚某某推倒被害人,致头部撞击马路沿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与该病可能有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家属最终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亲属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死亡之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在此次事件起因中亦负有责任,故对姚某某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被害人亲属无异议,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姚某某在单位进行服刑改造,社会效果良好。
四、经典判词
本院认为此案被告人姚某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定量刑幅度应在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但被告人的犯罪系“激情犯罪”。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量: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环境
(4)犯罪的对象
(5)犯罪前的表现
(6)犯罪后的态度
综上,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以往的工作表现良好;犯罪手段非残忍恶劣,只是采用推搡他人的手段致人伤害;虽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投案情节,但其案发后立在现场,惊慌失措、无所适从,直至保卫科报案,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其带走归案;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等情节,医院病历中发现被害人王某事发前患有“脑血管左后交通动脉瘤”等情节,认定此次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害人在事件起因上负有责任,引发死亡的原因中有被害人事发前患病因素,被告人在当时经济发展状况下积极赔偿达十八万余元,认罪悔罪态度好,故此大幅度减轻处罚。
五、案件影响
本案将冲动型犯罪归纳为“激情犯罪”,在全国尚属首例。《北京晚报》法制周刊整版刊登了《命案十三宗——警惕激情犯罪》的讨论文章及《因一时冲动导致激情犯罪增多》等多篇报道,提示社会各界高度